舟山人洪某休渔期偷偷出海,因捕鱼船坏在半路终于被逮住了,昨天,北仑法院对这起在东海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了宣判。此案在我省尚属首例。
休渔期偷偷出海捕捞
舟山人洪某今年四十来岁,2012年7月21日,他召集了几个外地小工,驾驶渔船从事流刺网作业。他们一路从普陀区朱家尖泗苏码头往外至渔场,捕捞野生梭子蟹。
洪某称,流刺网作业的休渔期是6月1日至8月1日,他赶在开渔前夕提前出海,8月初,再趁着大家都出海的时候,赶紧回港。
“出海前,我临时找了几个湖南的小工,帮着一块拉网捕鱼。”洪某说,几天之后,海上艰苦的生活就让几个小工打了退堂鼓,想到梭子蟹可以卖个好价钱,他们要求洪某尽快返航。此后,他好不容易找到了一艘渔运船,才把小工、梭子蟹统统运到附近一个港口。
这一趟,洪某的上千斤活蟹总共卖了数万元,不过,他为此支付的运输费用等也有数万元,算下来也没赚多少。
几天后,**梭子蟹卖掉了,洪某再次驾船出海捕捞螃蟹。七八月的东海,正是台风频频光临的时节。为了躲避台风,洪某带着小工和新捕捞的500斤梭子蟹,准备就近回港。可在回港途中,渔船发生故障,他不得不联系熟人找了一条运输船来帮自己拖船。
法院判罚4万元
就在这个来回折腾的过程中,洪某的船只被长期巡查的舟山渔政执法人员抓了个正着。执法人员对渔船进行了检查,查获了梭子蟹,并予以扣押。
法院认为,洪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昨天,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洪某罚金4万元。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