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市畜禽屠宰条例下月实施私屠滥宰重罚3万元
2007/10/30 互联网 5957

    下月起,私屠滥宰将面临重罚 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下月实施:未经许可屠宰的畜禽一律没收 严惩商家产销注水肉。

    涂改、转让畜禽屠宰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罚款;不按规定对屠宰的畜禽进行检验或者检测的,**处3万元罚款……记者从市经贸委获悉,从11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对**私屠滥宰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惩处标准。

    条例规定,与市民生
    活密切相关的3种牲畜和两种禽类的屠宰加工将重点监管,这些畜禽分别为猪、牛、羊、鸡、鸭。条例规定,对没有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屠宰畜禽的,监管部门将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生产销售“注水肉”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对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畜禽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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