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12/8/2 互联网 4340

  昨日(8.1)起,《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昨日,市屠管办负责人对此《办法》进行详解称,进一步明细了屠宰管理,确保市民餐桌的“放心肉”。
  市屠管办负责人刘本连介绍,该《办法》要求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生猪**屠宰厂(场、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超市销售的冷鲜生猪分割肉品,经营过程不得脱离冷链环境。
  荆州市外生猪**屠宰厂生产的生猪肉品进入市内市场销售,应当到市级人民**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生猪**屠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始**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品牌商标和运输车辆资料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批次肉品违禁物检验报告。备案销售的肉品纳入质量**追溯管理系统。
  针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点。应当具备有待宰间、屠宰间和必要的手工屠宰工具,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污水污物处理的基本设施,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前日,市屠管办及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一行,先后查看了荆州市天玺肉业有限公司、荆州市正鼎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屠宰点,并为屠宰工人送去了慰问金及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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