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无力购买生猪的饲料,遂到附近养鸭场盗窃鸭饲料。近日,江西宜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1万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驾驶自己的比亚迪轿车,分别在被害人陈某、付某甲、黄某某、鄢某某、刘某某、吴某乙、聂某某、付某乙等人的养鸭场盗窃245多包鸭饲料,用于喂养自己养猪场的猪。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鸭饲料价值2.5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退出了赃物折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