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
新《兽药广告审查标准》或9月1日实行
2015/7/13 互联网 5098

  9日从**工商总局门户网站获悉,**工商总局拟对《兽药广告审查标准》进行修订,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工商总局广告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sjd@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81日。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条 为了**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第四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性的断言或者**;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率;

 

  (四)违反**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性对比。

 

  第六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技术**科学**进步制法**百病等**化的表示。

 

  第七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公司**等承诺。

 

  第九条 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兽药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兽药广告**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1591日起施行。1995328日**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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