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产品是否属于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范围。
2.2 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2.3 产品的**性、**性、质量可控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3 审批依据
3.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2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3.3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4 办事条件
4.1 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a)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b) 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c) **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
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部**的**菌种保藏
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d) 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
高限量值;
e) 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f) 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
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g) **部**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性评价试验报告、**性评价试验报告
(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
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
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h) 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i) 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j) 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4.2 提供连续3个批次(每个批次4份)的产品样品。
5 办理程序
5.1 **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负责接收材料。
5.2 **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
5.3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5.4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产品样品并由**部**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复
核。
5.5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结合质量复核结果出具评审结论。
5.6 **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
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9个月,需由申请人补充相关
试验资料的,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其中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需用特
殊方法检测的,可以延长1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