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2010/5/25 互联网 4800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日前经省**正式发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以外,未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州)人民**依法**的生猪**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内屠宰生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要求,远离医院、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办法》要求生猪屠宰的**实行一点、一证、一牌制度。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生猪**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进入市场销售的猪胴体应当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检疫合格证;检验合格的其它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办法》还规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只能在本地销售生猪产品,否则将面临**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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