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江苏: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
2014/8/12 互联网 5318

近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养殖权的流转应遵循“依法、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其依法流转养殖权。《办法》确定了养殖权的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互换、入股、继承、出租、抵押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对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终结的、有权属争议的、属临时养殖权的等八种情形之一,养殖权不得流转。《办法》还规定,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的,其养殖权的流转与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同时进行,并明确“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面积、期限等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流转。

 

该《办法》对建立全省水域滩涂流转机制,完善养殖权物权体系,规范养殖管理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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