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品牌畜牧网讯
《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明起实施,《条例》明确了“垃圾猪”的定义,并规定了在畜禽饲养中禁止采取的饲养行为。
《条例》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依据《条例》中禁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也就是说今后“垃圾猪”的定义就是指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的猪。“泔水”经过高温(水达到沸点)处理后可以喂猪,这样喂养出的猪并不算“垃圾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