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适用《食品**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2011/12/5 互联网 4340

  《食品**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的初级产品的质量**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法》的有关规定。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管理,适用《食品**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附则里的进一步说明,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上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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