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污染主要是指,动物排泄物收集困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不**以及养殖生产中附设物品等对周边环境影响,包括水源污染、土壤污染和空气污染等。2013年3月初旬发生的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使在养殖业生猪养殖,鸡鸭养殖,水产养殖在环保生态系统中被忽视的中国养殖业污染问题从而浮出水面,被更多人关注,从而促使出现"养殖污染 "这一个词汇被更多人关注,且养殖污染也仅仅只是**污染的一小部分。这一事件表明,养殖业造成区域性水质、环境污染的风险在加大,养殖业污染很可能成为下一轮环保问题的“引爆点”,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固废污染之后,大量的养殖业污染正成为中国环保新挑战。面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去年7月份出台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及具体措施。但就农村的实际情况看,养殖业污染问题未得到**遏制。目前规模化养殖场的环境污染已接近工业污染,逐渐成为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治理工作刻不容缓。
**章 总 则
**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权的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国内畜禽养殖业得到**的发展,传统的养殖模式和落后的养殖设施,使畜禽养殖污染日趋严重。畜禽养殖已居**污染源之首,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和来源,严重影响了村镇人居环境和人体健康,让养殖企业与当地老百姓的矛盾日益加剧,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
上世纪50年代,大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开始在发达**盛行,随之带来了大量的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随意排放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上世纪70代,许多发达**开始采取通过立法手段,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限制和管理。日本出台《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管理畜禽污染;美国通过《清洁水法》等政策,将达到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排污许可证否则是非法;英国则颁布《水清洁法案》,畜禽粪便直接排到地表水为非法行为;中国用30多年改革发展走过发达**几百年的路,发达**所出现过养殖污染问题也将会在中国发生,避免重蹈发达**养殖污染的覆辙,国务院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将会对中小型养殖户造成冲击,同时利好大型养殖企业,推动畜禽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引导养殖产业优化升级。大型养殖企业对畜禽养殖污染的处理有相对成熟的经验,而中小养殖户若要在行业发展中分一杯羹,必须进行养殖升级摆脱“脏、乱、差”的身影。
9月10日,**总理李克强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回答提问时说道,“中国不愿意也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因为我们过去的绿水青山是祖宗留下的,未来美丽的环境是子孙后代应当享受的,当代人要有责任感。”反映了中国**和人民保护环境的诚意和决心。在今年**部印发《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到2015年,全国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2010年分别减少8%、10%以上,分别新增削减能力140万吨/年、10万吨/年,同时又指出规模化养殖场是重点治理单元。
环境保护是当下社会面临而又亟需解决的难题,从世界各国的畜牧业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养殖规模化、集约化是中国养殖的发展趋势,养殖发展导致大量畜禽废弃物,只有通过综合利用,变废为宝,才能让畜禽养殖业得到可持续的发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正是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近几年,随着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在带动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由此引发的群众环境投诉和污染纠纷案件不断上升,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1.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农村畜禽养殖业主要集中在养鸡、养牛、养羊、养狐狸等种类上,尤其以规模化养殖小区和零散养殖户养鸡大棚占的比例较大。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对区域环境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部分区域流域的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已相当严重。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
1.1粪便污染
目前畜禽养殖产生了大量粪便,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氮、磷和有机污染物等。由于以往畜禽养殖场(户)环境意识差,畜禽粪便随意堆放,并随雨水进入水系。因此,畜禽粪便成为继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后的第三大污染源,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2水质污染
畜禽养殖场排出的污水,严重污染地下水。高浓度的污水排入河中,造成水质不断恶化。污水对周边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有些已对集中饮用水源地构成严重威胁。
1.3大气污染
畜禽粪便经过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氨氮、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不但会破坏生态,而且还会直接影响人类健康。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由于对粪便处置不当,相当部分养殖场周围紧靠公路、村庄设置的鸡粪晾晒场散发出非常难闻的气味,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老百姓苦不堪言,过往行人怨声载道,养殖户自己也深受其害。
2.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1畜禽养殖场(户)无统一规划,选址不合理
有些养殖场(户)是依河两岸的溪流河沟而建,分布散乱,并且大部分未办理有关手续,污染处理设施未建设或不完善即投入养殖,产生的废水、废物直接通过溪流河沟汇入较大流域中,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甚至直接威胁城市集中饮用水源的**。
2.2污染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
目前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基本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无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在消毒、粪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对水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2.3农牧脱节,粪便综合利用率低
由于受土地资源的制约,绝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户)没有相应的配套耕地,即使有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的,也因面积不足,而无法全部进行消纳处理,粪便资源未得到**综合利用。
1、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对养殖污染缺乏科学的管理。
养殖业主对水产畜牧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重养殖轻治理,未建设有与养殖相配套的排污处理设施,污水就直接排放到外面的江河中,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没有做到环境污染治理与养殖持续发展相协调。
2、养殖业主片面追求规模,不严格执行**的环保标准。
极大部分的养殖场受利益的驱动,片面追求养殖的规模,把有限的资金全部都投入到养殖生产当中,对环境污染处理设施的投入很少,没有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养殖污染物排放,给养殖污染治理带来了困难。
3、一些局部地方养殖过于集中,增加了污染治理的难度。
江河流域、城效结合部等局部地方的养殖过于集中,排污量过大,难以治理及利用。如我区“塔山海”港城段的棚户猪场(俗称垃圾猪场),在不到一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建有**小小的养殖场十多个,排放量大,治理难度高,对“塔山海”饮用水**造成了严重的威协。
4、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经费不足,采取措施简单不到位。
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是一项工作难度大,资金投入多的工作。养殖业主有心无力,只能建设一些面积小的沼气池、化粪池等处理设施,污水经简单处理后就直接排出外面,造成了很大的环境污染。
1、要实施标准化建设
利用我区实施生猪标准化建设等项目为契机,大力宣传标准化养殖,积极转变传统养殖模式,严格按照市场运作规律,大力推进标准化养殖,努力整合现有资源,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养殖,使养殖环境得到不断改善,养殖业主的环保意识不断**。
2、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大力推广“畜禽—沼—果(鱼、菜、稻)”等生态养殖模式,实行循环利用。以沼气为纽带,将畜禽粪便进行沼气发酵无害化处理,沼渣沼液作为植物种植有机肥,利用沼气副产品沼渣沼液部分替代化肥农药,从而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治污效果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3、严格控制污水排放
畜禽养殖场全部实现生产区、生活区、管理区的隔离。养殖场的排水系统推行雨污分离,污水系统采用干法清粪工艺,做到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料水分离,不与尿水、污水混合排出,实现日产日清,**在设施上和工艺上减少污水浓度和排放量。
4、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利用我区开展“清洁乡村”和“清洁养殖”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办法》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清洁养殖意识,引导养殖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