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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办公厅关于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函
2015/1/15 互联网 11092

浙江省**厅: 

 

你厅《关于家禽屠宰及屠宰检疫操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农〔2014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家禽肉品品质检验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实行家禽**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由你省人民**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 

 

二、关于家禽屠宰工艺和屠宰同步检疫 

 

根据《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肉鸡屠宰操作规范》(GB/T19478-2004),家禽屠宰后应当立即摘除内脏,逐只检验内脏和体腔,必要时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同时,根据《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规定,官方兽医应在家禽入场后实施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根据屠宰量按规定比例抽样实施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特此函复。 

 

**部办公厅 

 

201516日 

 

附件:

 

**部办公厅关于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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