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防止韩国古典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05/12/18 互联网 5447

**状况: 已实施 
发布部门: **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号: **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34号   
   近日韩国庆尚南道发生了古典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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